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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篇(4) 股票的种类

2016-12-23 14:58来源:上海证券通
导读 【股市菜鸟成长记】基础知识篇(4)股票的种类,包括按上市地点、按股东权利分类。
基础
 
  按上市地点分类
 
  A股:人民币普通股。由中国境内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2013年4月1日起,境内港、澳、台居民可开立A股账户。
 
  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是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
 
  H股:也成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公司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
 
  N股:和H股类似,指在美国纽约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资股票,公司注册地在中国大陆,上市地在纽约。
 
  S股:在我国,指的是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或者已经进入改革程序但尚未实施股份分置改革方案的股票。这类股票在股名前加S标记。此外,一些外国上市公司也有S股的命名存在。
 
  按股东权利分类
 
  普通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盈利、财产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也就是说股民手中的都是普通股。
 
  优先股:是“普通股”的对称。主要指在公司利润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后配股:一般是政府出于对长线企业的扶持政策,在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面临募股失败危险时出资购买的股权。后配股派息和剩余财产分配顺序在普通股之后,其他权利与普通股票一样。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
 
  1、优先股的收益是固定的,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增减。普通股股东的收益是受公司盈利情况而定的。
  2、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无权干涉企业经营,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没有投票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通股股东则享有这些权利。
  3、在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次于债权人。
 
  在国内,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优先股。不管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都没有明确“优先股”的概念,只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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