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义
熔断机制,也叫自动停盘机制,是指当股指波幅达到规定的熔断点时,交易所为控制风险采取的暂停交易措施,其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从广义上来说,熔断机制是指政府为控制股票、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风险,为其单日价格波动幅度规定区间限制,一旦成交价触及区间上下限,交易则自动中断一段时间(熔即断),或就此“躺平”而不得超过上限或下限(熔而不断)。
从狭义上来说,特指指数期货的“熔断”。
二、作用
熔断机制是为了避免金融交易产品价格波动过度,给市场一定时间的冷静期,向投资者警示风险,并为有关方面采取相关的风险控制手段和措施赢得时间和机会。
三、发展
2015年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熔断基准指数为沪深300指数,采用5%和7%两档阈,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2016年1月8日暂停。
2016年1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规定的“指数熔断”机制,以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四、实施细节
我国股指期货拟将引入的熔断制度,是在股票现货市场上个股设置10%的涨跌幅限制的基础上,为了抑制股指期货市场非理性过度波动而设立的。
具体来说,当股票指数期货的日涨跌幅达到6%时,是沪深300指数期货交易的第一个熔断点,在此幅度内“熔而不断”,在到达“熔断”点时仍可进行交易 10分钟,但指数报价不可超出6%的涨跌幅之外;10分钟之后波动幅度放大到10%,与股票现货市场个股的涨跌停板10%相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