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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区别

2017-12-15 14:55来源:上海证券通
导读 本次《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有两个,首先是提高了支付清算效率,协助银行适应低超储率的常态,减少银行的超储备付占用;其次,增强SLF利率作为利率走廊顶部的作用,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实施,原《中国人民银行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扩大成员机构融资空间。开发性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融资余额上限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4%,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实收资本的2%提高至10%,城商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由实收资本的5%提高至15%。由于中小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少、准备金规模小,为避免遇大额清算指令时出现排队现象,其融资空间上调幅度相对较大。此外,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和成员机构个体情况调整有关参数。

  二是统一自动质押融资利率。日间和隔夜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均按业务发生时的隔夜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确定,其中日间融资利息按小时计算,隔夜融资利息按实际占款天数计算,鼓励机构缩短资金使用时间。

  三是扩大质押债券范围。合格质押债券范围由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等扩大到人民银行认可的地方政府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本次《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有两个,首先是提高了支付清算效率,协助银行适应低超储率的常态,减少银行的超储备付占用;其次,增强SLF利率作为利率走廊顶部的作用,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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